正航詳細介紹旋轉閃蒸干燥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旋轉閃蒸干燥機的結構型式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熱風加熱式旋轉閃蒸干燥機(以下簡稱干燥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3768—1996 聲學 聲壓法測定噪聲源聲功率級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絡測量表面的簡易法
GB/T 6388—1992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T 13306—1992 標牌
GB/T 13384—1992 機電產品包裝 通用技術條件
JB/T 6924—1998 干燥設備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SJ/T 10674—1995 涂料、涂覆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 1 干燥強度(符號為Iv)
干燥機對特定物料在給定的工作條件下,單位時間、單位容積去除的濕分重量。單位:kg/(m3·h)。
4 結構型式與基本參數
4. 1 干燥機主要由干燥室、送料裝置組成。
4. 2 型號表示方法
按JB/T 6924 的規定。
4. 3 基本參數
干燥機的基本參數見表1 規定。
5 要求
5. 1 干燥機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或供需雙方的協議要求制造。
5. 2 干燥機在制造中所用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規定要求,無材料質量合格證不準投入生產使用。
5. 3 對環境溫度的要求
環境溫度不高于40℃。
5. 4 結構要求
5. 4. 1 干燥室上具有安裝檢測儀器的條件,并應設有觀察窗。
5. 4. 2 干燥機的熱源系統工作狀況應穩定,易于調節控制。
5. 5 制造質量
5. 5. 1 干燥機的零部件機械加工質量、焊接質量、裝配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機械標準及制造廠技術文件和設計圖樣的規定。
5. 5. 2 旋轉軸組件與葉片組件先組裝調試合格后,再將座架拆下與塔體組焊,并保證座架中心線與塔體中心線同軸度為2mm。
5. 6 外觀質量
5. 6. 1 干燥機涂層外觀質量按SJ/T 10674—1995 中1.3.1 的Ⅱ級外觀質量檢驗。
5. 6. 2 干燥機的外觀應做到沒有非功能性需要的尖角、棱角凸起及粗糙不平表面,零部件結合處的邊緣不得有明顯的錯位,所有的緊固件應有防銹層。
5. 7 空載技術性能
5. 7. 1 給料器減速機空運轉2h,表面溫升應不大于20℃。
5. 7. 2 給料器空運轉2h,軸承溫升(對應軸承處)應不大于20℃。
5. 7. 3 干燥機組裝后,空運轉2h,檢驗運轉要求。運轉應平穩,不得產生異常及機架振動等現象。
5. 7. 4 干燥機減速機空運轉2h,表面溫升應不大于25℃。
5. 7. 5 干燥機噪聲應符合表1 規定。
5. 8 負載技術性能
5. 8. 1 干燥強度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進行干燥性能試驗時,干燥強度應符合表1 規定。
5. 8. 2 干燥機在所適用的范圍內應能滿足其它物料的干燥要求。
5. 9 可靠性
在用戶遵守干燥機的保管和使用規則條件下,干燥機正常工作時間不少于5000h。
6 試驗方法
6. 1 干燥機、給料器的減速機空運轉時,軸承表面溫升用允許誤差不大于±1℃的溫度計測定。
6. 2 干燥機噪聲用聲級計測定,即在樣機四周距設備表面1m,距地面1.5m 處,測四點的噪聲取平均值。對背景噪聲按GB/T 3768—1996 中的8.2 要求進行處理。
6. 3 干燥機進口熱風溫度應用數字顯示控制儀測定。
6. 4 干燥機的干燥強度按附錄A的方法進行試驗。
6. 5 干燥機在所適用的范圍內,滿足其它物料干燥要求,按生產實際中對物料干燥作業的工藝條件和要求進行現場操作,檢驗干燥機滿足用戶對該物料干燥效果要求和程度(按技術協議或合同評定)。
6. 6 干燥機可靠性試驗由用戶建立的試驗點中進行,并提出報告。
7 檢驗規則
7. 1 干燥機須經制造廠產品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方能出廠。
7. 2 干燥機的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 2. 1 出廠檢驗
7. 2 . 1 . 1 每臺干燥機須進行出廠檢驗,即進行時間不少于2h的空載運行試驗,以及對5.7.1~5.7.5要求
進行檢驗。
7. 2. 1. 2 出廠檢驗項目中若有一項不合格,產品即為不合格。
7. 2. 1. 3 當由于客觀原因必須現場總裝的產品,出廠檢驗的項目可在安裝調試生產現場進行,可按發貨廠調試人員或使用單位提供的經制造單位產品質量檢驗部門確認的現場調試報告作為交貨依據。
7. 2. 2 型式檢驗
7. 2. 2. 1 有下列條件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試制鑒定或轉廠生產時;
b) 產品停產2 年后再生產時;
c) 正常生產,每生產100 臺(指相同規格)時;
d) 產品的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試驗要求時。
7. 2. 2. 2 型式檢驗除包括出廠檢驗的內容外,還應對5.8.1 要求進行檢驗。
7. 2. 2. 3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對5.8.1 要求進行檢驗時,可用對5.8.2 進行檢驗替代。
7. 2 . 2 . 4 型式檢驗的樣機從制造廠成品庫任抽取1臺。若對5.8.2檢驗時,物料和樣機可隨時經有關人員協商選定。
7. 2. 2. 5 型式檢驗時,若5.7.1~5.7.5、5.8.1 要求中有一項不合格時應加倍抽樣復驗該項,如仍有一項不合格,則不予驗收。
7. 3 檢驗中所采用的各種測量工具應有合格證書,需計量檢定的應有有效期內的計量檢定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