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第1條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2條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第3條 起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4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l.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3.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
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1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2條 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3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4條 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第5條 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動土安全管理規定
第1條 動土前,應做好地質、水文、地下設施(如電纜、管道及隱蔽工程等)的調查工作,挖土深度超過0.5米,必須指派專人監護方可施工。
第2條 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1.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地下有管道、電纜和隱蔽工程時,嚴禁使用機械挖土。
2.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拆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3.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4.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3條 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安全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1.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2.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3.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4.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5.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6.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7.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以及夜間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4條 動土工作開始后,施工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立圍欄,交通警戒線,夜間懸掛紅燈,施工結束后路面及時恢復。
檢修組織與管理規定
第1條 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履行審批手續。
第2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第3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第七節 檢修安全通則
第1條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2條 從事動火作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3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4條 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第5條 檢修的設備、管道與在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第6條 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第7條 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第8條 在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檢修準備規定
第1條 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2條 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3條 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4條 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5條 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焊接作業
第1條 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條 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1.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2.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完后必須留有余壓。
3.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5.乙炔發生器(或溶解乙炔氣瓶)和氧氣瓶間距不少于7米,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6.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發生器和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3條 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1.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2.焊夾要絕緣良好,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設備,在地面施焊時,應穿絕緣鞋,焊接作業時應佩帶防護用品。
3.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4.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5.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4條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5條 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6條 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設備內作業
第1條 設備(槽罐、塔、釜、槽車、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他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做到不切斷物流不進;清洗管道不合格不進;施工工具不符合要求不進;沒有監護人不進。
-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不少于19%。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第3條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4條 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5條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6條 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7條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8條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第9條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第10條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抽加盲板作業
第1條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3.盲板由第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
第2條 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3條 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4條 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檢修完工后處理
第1條 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
1.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2.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查。
3.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
4.清理現場。
第2條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高處作業
第1條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第2條 化工企業高處作業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執行。
第3條 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執行。
第4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5條 高處作業的腳手架、吊籃、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第6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第7條 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
遇六級以上的風力風速(10.8米/秒)或其他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9條 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
第10條 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11條 高處作業使用安全帶,應符合國家標準,不得任意拆除部件,安全帶栓掛要在垂直的上方無尖銳、鋒利棱角的構件上,不能低掛高用,不準用繩子代替,栓掛必須符合要求。
第12條 高處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作業部門留存,一份監護人員留存,一份安全環保處備案,二、三級高處作業由安全環保處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主管廠長(總工程師)審批,安全環保處監督執行。
起重吊裝
第1條 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2條 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第3條 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4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除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外,還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者須按《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的要求,經特種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操作。
2.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3.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